現公告如下:訂書針A0E329E04-3294734禁放區域范圍:一、東至鐵路沿線,西至呼蘭河,北至殯儀館(不含殯儀館)和原野高速進出口路,南至蘭河新城前沿河帶狀公園以內區域。
三、訂書針A0E329E04-3294734本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。4.生產、訂書針A0E329E04-3294734銷售、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消防重點單位周邊安全距離范圍內。6.醫療機構、訂書針A0E329E04-3294734幼兒園、中小學校、敬老院、公共文化場所。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8年10月26日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(2018年8月21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)為了減少環境污染,訂書針A0E329E04-3294734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訂書針A0E329E04-3294734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和國務院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本市實際,作如下決定:一、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:(一)市區四環路圍合區域(含四環路)、松浦鎮四環外區域、利民開發區、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、機場路沿線區域(新發鎮、新農鎮、太平鎮)。六、訂書針A0E329E04-3294734鎮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、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,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、教育工作。十二、訂書針A0E329E04-3294734違反本決定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三、訂書針A0E329E04-3294734本公告與《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》同日施行。